402永利手机版网址學生考試管理規定
沈建教字[2006]315号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考試是教學工作的重要環節,是對學生平時學習情況的檢查,也是檢驗教育教學質量的重要手段;考試結果在一定程度上既反映了學生學習效果,又反映了教師的教學效果,因此,對樹立良好的教風和學風具有重要意義。為維護402永利手机版网址教育考試的公平、公正,保障參加考試的學生的合法權益,切實反映學生的學習效果,根據《高等402永利手机版网址學生管理規定》和《402永利手机版网址學生管理規定》的精神,特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定适用我校全日制學生的教育考試。
第二章 考試要求
第三條 考生應提前15分鐘進入考場,持有效證件按指定的位置對号入座,服從監考人員的指揮和管理,無有效證件不準參加考試。按規定的考試時間,遲到15分鐘的學生,不準進入考場,按曠考處理。
考生應當在考試開始前,仔細檢查座位及其周圍情況,發現異常(如桌面上寫有字迹、座位附近有書籍、紙條及其他物品等)立即報告監考人員,并及時處理。
第四條 開考後30分鐘内,不準離開考場。考試結束,考生應當停止答卷,并将考卷反扣在桌子上,監考人員收齊考卷,驗收無誤後,學生方可離開考場。
第五條 除必需的文具以外,未經允許,考生不得将與考試内容有關的書籍、筆記本、作業(練習)本、草紙,以及電子詞典、通訊設備、收錄音機等帶入考場。如帶有這類物品,應當按監考人員指定的地點集中存放。
第六條 考生在考試過程中,應當将試卷放在自己胸前兩臂之間,答題紙填塗後要反扣在桌面上。未經監考人員允許,考生不得擅自互相借用文具或者計算器等。
第七條 考生對試題有疑難時,不得向監考人員詢問,試題如有錯漏或者字迹不清之處,可以舉手詢問。
第八條 考生在答卷前應當将學号、姓名、專業班級寫在試卷的指定位置上。答題時一律用藍、黑色的碳素筆、鋼筆或圓珠筆書寫,字迹要工整、清楚。不準在一張試卷上使用兩種顔色筆迹(特殊課程除外)、兩種筆體答題,不準使用規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記信息,不準在試卷上塗寫與試題答案無關的内容。
答案書寫在草紙或者非答題紙上的一律無效。
第九條 考生在考試期間無特殊原因不得離開考試座位,如确有特殊情況需要離開時,應當由監考人員陪同。
第十條 不得在考場内喧嘩、左顧右盼、交頭接耳、互打暗号、手勢,不得幹擾監考人員。學生提前答完試卷,應當将試卷反扣在桌面上,舉手示意并将試卷交給監考人員,驗收無誤後,立即退出考場。
第三章 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十一條 考生違反考場紀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考試成績無效,不允許參加正常補考和重修: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非電子通信設備類)進入考場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考試開始信号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号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3.在考場或者考試禁止的範圍内,喧嘩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行為的;
4.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5.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記信息的;
6.有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嚴重違紀、作弊或者嚴重作弊行為的。
第十二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監考人員或者巡視人員的安排和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嚴重違紀,考試成績無效,不允許參加正常補考和重修:
1.攜帶手機等電子通信設備進入考場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經允許,卻不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勢的;
4.将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5.有其他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監考人員或者巡視人員的安排和要求,但尚未構成作弊或者嚴重作弊行為的。
第十三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考試成績無效,不允許參加正常補考和重修:
1.攜帶與考試内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内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内容相關的資料的;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5.在答卷規定的位置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6.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7.有其他作弊行為的。
第十四條 考生嚴重違反考試規定,情節嚴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嚴重作弊,考試成績無效,不允許參加正常補考和重修:
1.由他人代替考試的;
2.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3.組織作弊的;
4.使用通訊設備傳遞或接收與考試内容有關信息的;
5.有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
第十五條 教務主管部門、監考人員或者巡視人員,以及批卷教師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後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按考試作弊處理:
1.通過僞造證件、證明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2.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雷同試卷的;
3.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4.與考試相關的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後查實的;
5.其他應當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十六條 發現考試違規的考生,監考人員應當立即通知巡視人員,由監考人員或者巡視人員帶出考場,由違規考生填寫《考生違紀、作弊登記表》(有證據時,應當将證據附在表後),經違規考生和相關人員簽字後,由巡視人員上報教務主管部門。教務主管部門及時通報考生違規信息。
第十七條 以上考試違規行為的紀律處分按照《402永利手机版网址學生紀律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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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九月二十日